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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府办〔2017〕38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5 作者: 来源:佛山市安监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

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其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含职业健康情况,下同)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行“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本办法规定,同时依据行业标准,制定细化本行业、本领域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细则和标准并报市安全监管局,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收集、公布,录入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五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为信用主体提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信用主体诚实守信。

第六条  信用主体应依据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细则和标准规范自身安全生产信用行为并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向政府、职工及社会公开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

第七条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列入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八条  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信用主体员工举报信用主体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九条  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处理或获取的,信用主体自主填报并经核实的各类可用于识别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规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按照信息属性分为基本信息、安全生产管理信息、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

第十一条  基本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证明自身合法经营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信用主体的名称、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工商营业执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是指信用主体日常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组成信息和特种作业人员信息;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信息;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信息;

(四)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建立信息;

(五)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和使用信息;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人员、物资、演练等相关信息;

(九)信用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获得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三条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许可、日常执法检查、事故处理、职业健康分级、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应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部门按照“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记录的信用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并留存依据。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管理,原则上实行信息化记录和处理并形成电子档案,原始记录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统一由市安全监管局进行披露,披露期为1年,披露期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记录与自身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记录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依据。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对异议申请应当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的应予受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人。经调查,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异议申请,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责任部门核查。

第二十条  发现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裁决撤销记录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信息进行变更或者删除,并保留修改痕迹记录。

申请人对答复仍然存在异议的,可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诉,申请最终复核。

第三章  信用分类分级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采取扣分制与条件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实行“红名单”“普通信用主体”“黑名单”3个类别,每个类别分别实行A、B、C三级动态调整的“三等9级”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红名单”“普通信用主体”“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基本信息、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中的安全生产许可、安全教育培训等信息采取扣分制,满分为100分。100—90分为安全生产A级信用,89—60分为安全生产B级信用,59分及以下的为安全生产C级信用。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信息总分10分,发现信用主体实际与填报信息不相符的,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

(二)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总分50分,发现信用主体实际与填报信息不相符或信用主体未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的,每缺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的安全生产许可、安全教育培训等信息总分40分,发现信用主体实际与填报信息不相符或信用主体未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的,每项扣10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三条  “红名单”“普通信用主体”“黑名单”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中日常执法检查、事故处理、职业健康分级等信息采取条件制。

(一)因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立案处罚的,从《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普通信用主体”和“黑名单”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降低1个等级,期满1年后移出;“红名单”直接降为“普通信用主体”,期满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列入“红名单”管理;处罚决定被依法取消的,立即恢复原信用等级。

(二)因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从《事故调查报告》生效之日起,“普通信用主体”和“黑名单”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直接降至C级,期满1年后移出;“红名单”直接降为“普通信用主体”,期满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列入“红名单”管理。

(三)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评定为D级的,从等级确定之起,“普通信用主体”和“黑名单”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直接降至C级,待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提升至C级及以上后移出;“红名单”直接降为“普通信用主体”,待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提升至C级及以上后方可再次申请列入“红名单”管理。

信用主体同时符合上述多个条件的,“普通信用主体”和“黑名单”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直接降至C级,期满1年后移出;“红名单”直接降为“普通信用主体”,期满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列入“红名单”管理。

信用主体发生降级期间,再次出现上述条件情形的,降级期限从新出现情形的时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于每月最后一日24时根据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情况,智能评估出信用主体该月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实行月度动态评定,信用主体上月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即为信用主体当前安全生产信用等级。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生效时间与信息记录时间在不同月份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以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生效时间为准,并从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生效时间起,对已评定出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进行对应调整。

第四章  安全生产“普通信用主体”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用主体首次纳入信用管理的类别为“普通信用主体”。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信用有缺失的“普通信用主体”,应根据信用缺失内容,主动进行整改,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行业、本领域内月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发生降级的“普通信用主体”发出信用缺失警示,对月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降至C级的“普通信用主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月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C级的“普通信用主体”,其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应当实施“黑名单”管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红名单”管理

第三十条  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月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连续3个月为A级且信用分值为100分的“普通信用主体”,有资格通过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自愿申请列入“红名单”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安全监管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本行业、本领域内信用主体列入“红名单”管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细化本行业、本领域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细则和标准,完成对申请对象的现场评估工作。现场评估工作可委托下一级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现场评估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同时在场开展,通过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现场填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接受现场评估的信用主体应登陆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对评估报告进行确认。

第三十三条  现场评估未通过的可申请条件重置。提出申请的信用主体应根据现场评估报告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三十四条  现场评估合格的,区安全监管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行业、本领域内完成现场评估的信用主体再次进行综合复审。

综合复审应结合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部门日常安全监管实际进行综合考量,并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拟列入“红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名单报送至市安全监管局,同时通过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录入综合复审意见。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汇总综合复审信息,向实施信用管理的市级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在市安全监管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公示期间接收到异议反馈的,由市安全监管局反馈至实施综合复审的部门进行核查。实施综合复审部门的核查结果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方进行回复,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查。

第三十五条  意见征集和公示完毕后,无意见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属实的最终确定列入“红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名单,由市安全监管局通过佛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佛山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实施信用管理的市级各相关部门通报,并在市安全监管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平台及《佛山日报》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全市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工伤保险费率、银行信贷、评先创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等方面对列入“红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给予政策优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减少对列入“红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的检查频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列入“红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发生动态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降低或发现其信用信息有不实情况的,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列入“红名单”管理条件的,应当将其移出“红名单”,并报送至市安全监管局统一进行公布。

第三十九条  “红名单”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降至C级,或者系统信用评级1年内累计3次为B级的,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其移出“红名单”。

第四十条  作出移出“红名单”决定的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告知信用主体,听取其申辩意见;对信用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一条  被移出“红名单”的信用主体,自移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列入“红名单”管理。

第六章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第四十二条  “普通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对发生造成两名人员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十一)经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区安全监管局应根据信用信息记录及时将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信用主体名单报送至市安全监管局,由市安全监管局在每月10日前向实施信用管理的市级各相关部门通报,并在市安全监管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平台及《佛山日报》上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信息录入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并将符合国家联合惩戒失信行为的对象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

第四十四条  作出列入“黑名单”决定的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告知信用主体,听取其申辩意见;对信用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五条  向社会公布的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信息应包括信用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限等要素。事故信息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应包括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出现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期限从最新出现情形的时间起重新计算。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信用主体须在列入“黑名单”管理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镇(街道)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区安全监管局审核验收后报送至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应会同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核,同意后予以移出,并向实施信用管理的市级各相关部门通报,同时在市安全监管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平台及《佛山日报》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月度动态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降至C级,区安全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对月度动态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降至B级的应在次月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该信用主体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其注册地对应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认真组织信用管理工作考核;对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等问题的部门,要进行严肃问责。

第五十一条  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统筹、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障、维护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及信息安全;要定期汇总、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统一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信用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全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本领域内信息主体及时在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并指定本部门专人负责管理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要积极推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部门共享工作;要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每季度向本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1次联合激励和惩戒工作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本领域内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开展不定期现场抽查核实,通过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及时录入本行业、本领域内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上一年度信用主体的月度信用综合状况,制订本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计划。

第五十五条  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及佛山市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对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信用主体落实各项激励、惩戒措施。

第五十六条  区、镇(街道)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本行业、本领域内信用主体关于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方面的异议申请。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办法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诚实守信意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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