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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保质期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2017-07-19 作者: 来源:佛山市安监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灭火器保质期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GA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第七条报废规定:

a)水基型灭火器有效期:6年

b)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有效期:12年

e)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也应报废:

a) 筒体严重变形的

b)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c)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d)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e)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f)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g)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h)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i)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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